我们都知道任何东西随着时间的流逝都会老化,消防设施也不例外。尽管专业的消防维修保养能够延缓各类消防设施组件的使用寿命,确保火灾发生时,起到正常监管和灭火的作用,但无论如何,每种消防设施及其组件仍然有着各自的报废年限、报废标准。
因此不论是甲方还是消防工程维护保养机构,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咱们的消防系统到底能用多久,什么时候需要更换,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虽然国家标准中暂时没有相关的规定,不过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对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和报废标准已经有了很清楚的规定。这里介绍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报废年限和报废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 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
5.1.3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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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水喷雾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细水雾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炮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泡沫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干粉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防烟排烟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使用年限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使用年限
防火分隔设施使用年限
消防电梯使用年限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使用年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使用年限
灭火器使用年限